摘要:不满14岁的女儿拿着母亲张女士的2000元,在一家宠物店购买了一条宠物犬。接到反映后,1月27日,王维和张女士一同来到宠物店,就退款一事进行协调,根据《民法通则》第12条规定,10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,可以进行...
不满14岁的女儿拿着母亲张女士的2000元,在一家宠物店购买了一条宠物犬。张女士很生气,带着狗去退款遭拒绝。1月27日,在长兴北街社区网格员王维的帮助下,宠物店给张女士退费1500元。
前日,新晋祠路华润悦府小区4号楼居民张女士向社区网格员王维求助称,前不久女儿在附近一家宠物店花费1800元购买了一条狗,还花165元购买了驱虫药,怕张女士不同意,女儿谎称是同学家的狗暂时寄养。后经张女士核实,就是女儿买的,随后她带着宠物犬前往店内退款,但是对方予以拒绝。
接到反映后,1月27日,王维和张女士一同来到宠物店,就退款一事进行协调,根据《民法通则》第12条规定,10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,可以进行与其年龄、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,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,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。张女士的女儿还不满14岁,显然应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,花费近2000元购买宠物的行为明显与其年龄、智力不相适应。依据《合同法》第47条规定,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,除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、智力、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外,须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,该合同才有效。综上所述,宠物店应该给张女士退款。
经协商,宠物店最终答应退款,但因张女士女儿的行为也给宠物店造成一定经济损失,只能退还1500元,张女士对此表示认同。在网格员见证下,宠物店退给张女士1500元。张女士对网格员王维为民办实事的态度和行动深表谢意。记者 韩睿 通讯员 周媛 太原晚报